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7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林俊典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黃祺允法定代理人 王儀臻關 係 人 黃立偉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A02(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6日收養A03(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A02與聲請人即被收 養人A03之生母兼法定代理人A04為夫妻,收養人願收 養被收養人為養女,茲被收養人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 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與收養人訂立書面收養契約在案,為 此檢附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在職證明、所得資料、健康檢查報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無犯罪紀錄)、共同生活照片(USB隨身碟)、研習證書、A02父母同意書、A04父親同意書等件,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得單獨收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又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民法第1073條第2項、第1074條但書、第1076條之1第1項、第1076條之2第2項、第1079條及第107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進行訪視者,應評估出養之必要性,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其無出養之必要者,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之認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收養人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與
收養人間成立收養關係,簽立書面契約在案,並提出上開證 據為證,又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陳述綦 詳,此有本院115年4月24日訊問筆錄附卷可參。至於被收養生父即關係人A01(下稱關係人)已提出同意書並到庭表示同意本件收養,此有本院115年5月22日及6月26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
(二)本院函請社團法人台灣大心社會福利協會就收養、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訪視,其綜合評估與建議略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交往期間認為有責任照顧被收養人,非僅出於愛屋及烏,收養人主觀上具備建立家庭完整性之期待,並願意承擔父職責任,評估收養動機尚屬合理。收養人身心健康、具穩定收入來源,經濟條件可支應家庭生活所需。被收養人可於居所自由活動,未見明顯抗拒或焦慮反應,與法定代理人及收養人互動親暱自然。被收養人理解收養意涵,知悉繼承與撫養法律知能,期待由收養人收養,評估被收養人意願尚屬合理且受照顧情形良好。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表示被收養人已知悉收養人非生父,離婚至今仍穩定與生父會面探視。本件收養以被收養人為主體考量及進行規劃,且被收養人已與收養人發展依附關係,本件應具收養適當性。
(三)本院另函請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就被收養人生父即關係人進行訪視,其綜合評估略以:關係人係因被收養人在新竹科學園區內就學之教育需求,且被收養人同意由收養人收養,其與被收養人會面交往權益不受影響下,始同意出養。經訪視了解,關係人經濟狀況、家庭支持系統部分均無明顯不利之條件,且亦無不當對待或疏忽照顧被收養人之情事,目前仍持續與被收養人會面交往維繫親子關係,故評估應無出養必要性,建請法院參酌相關資料後,再依被收養人最佳利益裁量。
四、本院審酌上開訪視報告及全案卷證資料,認本件聲請收養之
動機純正,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已實際共同生活約二年,相處情形融洽,被收養人現年滿10歲已具相當識別能力,亦明確表明願意被收養,足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已建立相當親子情感及依附關係,且收養人具有穩定之經濟能力及照顧能力,被收養人生父即關係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亦均表示同意本件收養。雖訪視報告認生父即關係人尚具照顧能力而無出養必要性,惟本件屬繼親收養,被收養人現已長期生活於收養人所組成之家庭中,收養關係之成立有助於家庭關係及親子權利義務關係之安定,並符合被收養人長期生活環境及情感依附現況。綜合全案情狀,堪認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最佳利益,且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是本件聲請依法應予認可,並溯及於115年1月26日訂立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五、末按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
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認可收養已經准許,主管機關應持續為必要之訪視及協助,當事人亦應配合主管機關依法所為後續之訪視及輔導,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