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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17號聲 請 人 曹維真代 理 人 胡林凱律師相 對 人 勝莊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啓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莊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及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應釋明是否願預付檢查人之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

二、相對人應具狀向本院說明本件聲請人遞狀至本院之日即民國115年5月22日「是否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資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