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黃欽佩代 理 人 簡維弘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前開規定,應徵聲請費1,500元,扣除已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