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安倍総一朗即台灣富士顯示器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相 對 人 台灣富士顯示器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清算完結,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黎智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鎮○○街00號)為台灣富士顯示器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台灣富士顯示器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富士顯示器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富士顯示器系統公司)於民國114年7月15日已清算完結,於115年1月27日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黎智宇為台灣富士顯示器系統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台灣富士顯示器系統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帳冊保管人委任狀及中文節譯本、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為證。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台灣富士顯示器系統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於115年1月27日准予備查在案,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58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台灣富士顯示器系統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黎智宇為台灣富士顯示器系統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