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原訴字第2號原 告 陳永澤被 告 陳雅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原附民字第70號),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8,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77,8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可預見對於將所申辦之金融帳戶資
料交由真實身分不詳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不法犯罪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及掩飾、隱匿並移轉實施詐欺之犯罪所得,亦足供他人作為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之用,仍基於縱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耀」、「在線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約定以新臺幣(下同)40萬元為對價,於民國113年3月9日12時55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富林門市,將其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當面交付予「耀」、「在線客服」所指定之人,並口頭告知該指定之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嗣於同月20日某時,再依「在線客服」指示將特定帳戶設定為本案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以此方式容任他人將本案帳戶供作財產犯罪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6日某時許起,使用LINE向原告佯稱:透過「街口投信」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年4月12日10時10分許匯款778,000元至本案帳戶內,並旋遭該詐欺集團轉提殆盡,致原告受有778,000元之財物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78,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到庭陳稱:對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沒有意見,但現在無法賠償原告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遭詐欺集團詐騙於113年4月12日10時10分許匯款7
78,000元至被告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之本案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提殆盡等情,業據本院以114年度原訴字第39號刑事案件判決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而處有期徒刑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至24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刑事電子案卷核閱無訛,而被告到庭對於前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亦表示無意見,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亦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從而,被告提供其所有之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之不法行為,與原告所受778,000元之財物損失間,確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就其所受財產損害778,000元負賠償責任,洵屬有據,應予准許。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得請求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係未約定期限之給付,亦未約定遲延利率,是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78,000元,及自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准許之。
六、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本院刑事庭移送後,於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支付,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