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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原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原訴字第20號原 告 秋昀槿被 告 烏米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6,850元(25930㎡×11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90元/㎡×原告權利範圍1/2=1,166,8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89元,扣除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13,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