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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全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毛宗安相 對 人 孫怡君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3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533條前段,於假處分之撤銷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以112年度全字第3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核對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