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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全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字第32號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代 理 人 田志傑相 對 人 群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范振偉

彭井楷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有規定。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至於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群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群偉公司)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由相對人范振偉、彭井楷擔任連帶保證人,約定若有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聲請人無庸事先通知或催告,得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群偉公司未依約繳付本息,尚積欠本金1,175,000元,經聲請人催告仍置之不理。經聲請人多次催繳未果,前函催相對人,相對人雖有收受信件,然迄今置若罔聞,顯有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之故意;且尚有其他債權人向相對人范振偉請求還款,係相對人無資力還款,顯見相對人躲避債務情事,再查相對人財產有限,若不假扣押其財產,而任其自由處分財產,聲請人日後將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聲請人願供擔保以代假扣押請求原因之釋明。並聲明:⑴請准聲請人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4年度甲類第7期債票為擔保後,將債務人所有之財產於1,175,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⑵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群偉公司有借款本金1,175,000元之債權,且相對人群偉公司自115年1月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授信契約書第16條約定,前揭借款債權已視為到期,相對人范振偉、彭井楷為連帶保證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件授信契約書、貸款契約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就假扣押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相當之釋明。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有假扣押必要乙情,固提出催告函、支付命令等件為憑。然查,催告函僅得推知相對人有經催告通知而未予回應之情事,此為債務不履行之狀態,要難據此認相對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依支付命令所示,固有其他債權人對相對人范振偉有借款債權存在,且已違約,然此亦僅是債務不履行,即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僅能釋明相對人群偉公司已呈債務不履行狀態,且相對人范振偉尚有其他欠款,對相對人彭井楷則未提出任何釋明證據。此外,聲請人未提出其他證據以釋明相對人就其等所有財產有為不利益之處分或隱匿,或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現有財產價值與本件假扣押債權相差懸殊,抑或其財務顯有異常之情形,而將無法或難以清償滿足該債權,難認聲請人對本件相對人之假扣押原因已盡釋明之責任。另聲請人復未提出任何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是聲請人未盡其釋明責任,縱陳明願供擔保,亦不能補釋明之欠缺,其假扣押之聲請自無從准許。

四、綜上,聲請人就本件假扣押之原因未盡釋明之責,聲請人雖陳明願供擔保,仍不能以擔保取代釋明,是其假扣押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