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全字第3號聲 請 人 LOUW WILLEM JACOBUS代理人(法扶律師) 陳禹農律師相 對 人 新竹縣私立薇朶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張發財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略以:伊受僱於相對人擔任教師,月薪為45000元,相對人於114年9月11日以通訊軟體終止兩造勞動契約,僅泛稱依就業服務法,即日終止原告服務。惟相對人仍有諸多外籍教師繼續工作,既未敘明終止勞動契約之合法事由,亦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聲請人已提起本案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相對人繼續僱用伊等並無困難;且聲請人頓失收入來源,無法負擔日常開銷、房租,存款業經告罄,而有定暫時狀態處分必要。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本件係因法令規定無法聘用且雙方已合意終止勞僱關係,並給付相關費用並為聲請人收受,其繼續僱用聲請人顯有困難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雇主繼續僱用顯有重大困難,係指繼續僱用勞工可能造成不可期待雇主接受之經濟上負擔、企業存續危害或其他相類情形,法院應依利益衡量原則,就勞工未獲繼續僱用所受損害,與雇主繼續僱用所受之不利益權衡比較。
四、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伊受僱於相對人擔任教師,月薪為45000元,於11
4年9月11日以通訊軟體終止兩造勞動契約,僅泛稱依就業服務法,即日終止原告服務,伊已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等情,兩造就僱傭關係存否固有爭執,然此需待法院調查審認,尚可認聲請人就本案訴訟有勝訴之望乙事已有釋明。
㈡審酌兩造本案訴訟之爭執,肇因於雙方究否因就業服務法得
以續聘,及雙方業否合意終止勞僱關係,足見相對人主觀上仍認法律之適用,有礙相對人對於僱佣與否之永續性,並致雙方就此信賴關係產生破裂,如強令相對人繼續僱用聲請人,恐嚴重影響相對人之管理。又審酌聲請人年齡及教育程度,應尚有其它能力謀生得以維持本案訴訟期間之生活所需,難認聲請人資力不足以維持生計。權衡相對人繼續僱佣聲請人造成之不利益,高於相對人繼續受僱之利益,難認聲請人已釋明相對人於本案訴訟確定前繼續僱用相對人,非顯有重大困難。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就相對人繼續僱佣非顯有重大困難之要件未盡釋明之責,無由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