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勞執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25號聲 請 人 徐世杰相 對 人 癒善糧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煥基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23日經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給付聲請人工資、資遣費、退休金,合計77,227元。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115年3月23日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惟按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者,並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雇主如積欠勞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欲請求墊償時,應由勞工檢附債權證明文件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辦理。而本件調解成立之內容略以:「勞方主張資方未給付1、2月薪水、資遣費還有6%未繳,資方表示無力償還薪資,請勞方向勞保局申請墊償勞工徐世杰1月薪水43,145元、2月薪水45,000元、資遣費11,438元計77,227元」,可知,本件調解筆錄之內容僅係兩造同意相對人所欠款項依工資墊償程序辦理,並非聲請人可直接請求相對人給付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是本件調解成立內容性質上並不適於強制執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第2款、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