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勞執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8號聲 請 人 莊孟蓉相 對 人 美商允諾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名恕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竹市政府民國114年10月2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86,099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經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依其附件(離職協議書)所載內容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及積欠薪資合計新臺幣(下同)1,158,297元,分別應於114年11月28日、114年12月30日及115年1月30日各付386,099元。詎相對人未依約定給付第1期金額,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勞執字第78號民事裁定(下稱另案)其中已到期之前2期部分准許之,現就剩餘之債權金額386,099元聲請准予對相對人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竹市政府114年10月2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暨離職協議書、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及另案裁定附卷為佐,核與聲請人主張情節相符,是兩造既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依附件即離職協議書給付聲請人1,158,297元,且係分3期於114年11月28日、114年12月30日及115年1月30日各給付386,099元,現清償期日均已屆至,於扣除另案已准予就其中772,198元強制執行後,其餘386,099元部分(即第3期金額),相對人仍未履行給付義務,且無不得強制執行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裁定386,099元部分得為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