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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4號原 告 陳千聿訴訟代理人 林景瑩律師被 告 台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世珠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9,480元,因原告起訴狀表明有與被告進行勞動調解之意願,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