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17號聲 請 人 潘美慧相 對 人 揚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萬7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連同證物)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