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2號原 告 彭瑄捷
陳玉吉被 告 新竹市會計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吳淑麗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調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