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29號原 告 劉景慈被 告 創鑫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隆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離職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severance
package(中譯:離職補償金)美金50萬元,依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訴時1美金兌換新台幣31.5元匯率計算為1,575萬元【計算式:(50萬x31.5)=1,575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9,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