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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4號原 告 張志平

韓吉亮

陳維鞍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黃守鵬律師被 告 定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裕鴻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6,411元【計算式:(35萬+20萬+38萬6,411)=93萬6,41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