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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7號聲 請 人 沈秀芬相 對 人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5,942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