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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43號原 告 賴建宏

林良賢被 告 張瓏騰即瓏騰鍋物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5,51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是以,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93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1/3)=93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陳明係在何處為被告提供勞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