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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64號原 告 江麗美被 告 禾意工程行即曾昭凰

連宸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有志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1萬9,000元(含醫療費用6萬5,415元、門診交通費用3,340元、工資補償54萬9,600元、看護費用39萬6,000元、褲子鞋子損害5,000元、精神慰撫金30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944元,惟其中工資補償54萬9,600元,應徵裁判費7,350元部分,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9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44元(計算式:16,944元-4,900元=12,044元),另本件被告有二位,原告僅提出一份起訴狀繕本,應再提出一份起訴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