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81號聲 請 人 吳柏蒼相 對 人 奈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一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調解,經查,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則以此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最多以5年計,再以聲請人主張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11萬元,及請求相對人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6,600元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計為699萬6,000元【計算式:(11萬元+6,600元)x12個月x5年=699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