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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07號原 告 潘玟卉被 告 丁一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士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給付奬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本院於115年6月24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發函限原告於收受本函文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前開函文已於115年6月26日送達,有函文、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卷第65-69頁)附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