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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執事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林均衡相 對 人 林惠珍上列當事人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異議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1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1年度司執字第548741號民事處分聲明異議」之記載,應更正為「異議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1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1年度司執字第48741號民事處分聲明異議」。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書記官 蕭宛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