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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9號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 理 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呂淳羚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素芳間因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吳月華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