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7號原 告 戴鳳英訴訟代理人 游玉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或聲請調解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聲請調解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調解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