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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0號聲 請 人 謝昌佑聲 請 人 劉邦禹

黃世宇代 理 人 徐蜜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睿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貳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