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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號原 告 蘇毓婷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林宜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裕哲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