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家救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14號聲 請 人 唐毅達代 理 人 馮鈺書律師相 對 人 唐麗丹上列當事人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因無資力資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本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另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民國115年度家非調字151號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核閱屬實,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要件之情形,故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堪以認定。另查,聲請人提起本案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審閱無訛。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