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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家救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33號聲 請 人 厲憶文相 對 人 厲莊梅英特別代理人 莊育華關 係 人 厲芝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15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生活困窘,確實無力支出裁判費用,為此具狀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厲尚武於民國114年10月10日死亡,伊訴求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分割事件,經本院以115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受理在案,而就該案聲請人已依法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39,057元,聲請人既已繳納裁判費用,即無准予訴訟救助之必要,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