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暫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沈逸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暫時處分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
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