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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家暫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暫字第28號聲 請 人 鄭伊芳相 對 人 鄭淨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故聲請法院核發暫時處分,以有家事非訟事件為前提。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鄭○○及鄭○○(下分稱其名,合稱2名子女)。兩造前經本院調解離婚成立,且約定2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均由兩造共同任之,由聲請人為主要照顧者,相對人得依約定方式與2名子女會面交往。詎鄭亦辰於民國115年3月間向學校老師表示相對人對其有掐脖子、撫摸下體等行為,經學校依法通報後,社工已介入進行相關保護處置,及向檢察機關提起妨害性自主案件之告訴。因相對人所為涉犯兒童性侵害犯罪,為避免2名子女於會面交往時又遭相對人施暴及性侵害,情況急迫,故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規定,聲請核發禁止相對人依本院110年度家調字第161、178號調解筆錄所定時間、方式與2名子女會面交往,及禁止相對人至2名子女就讀學校會面交往之暫時處分。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固提出本院110年度家調字第1

61、178號調解筆錄為證,並陳報妨害性自主案件由新竹地方檢察署115年度他字第789號偵查中,然聲請人除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外,並無本案繫屬於本院審理,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2紙、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覆表1紙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因聲請人並未提起本案訴訟或聲請事件,並無本案繫屬,自無從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是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