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169號聲 請 人 王諦 (WANDILE KRAAI,波札那國人,居留證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織法第99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係以英文書寫,不符法定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以中文書寫之聲請理由,該補正通知已於115年5月1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