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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67號聲 請 人 A02相 對 人 A03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5∕10,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子女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命其補繳裁判費,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收受繳費通知後未補繳,嗣經本院再次發函通知聲請人於114年12月22日前繳納裁判費,該通知亦於同年月15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繳費資料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裁判案由:交付子女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