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A05相 對 人 A06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因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函命聲請人於114年11月28日前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11月12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