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字第263號聲 請 人 劉睿勳代 理 人 劉彥廷律師
徐銳軒律師顏子晴律師相 對 人 劉孟哲上列當事人間卻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滿七歲以上之為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家事事件法第14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又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
二、查相對人為未滿7歲未成年人,聲請人以其為被告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訟為無程序能力人,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提起前開訴訟即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