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字第74號原 告 即聲 請 人 鄭山龍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被 告 即相 對 人 林素卿
林銤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生父死後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即聲請人(下稱原告)訴請生父死後認領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原告併應陳報可進入獄所採檢之親子鑑定單位(請以本院轄區之醫院優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依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裁判費提高為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