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原 告 A03訴訟代理人 許淑惠律師被 告 A04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依裁定駁回之,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當庭裁定命其於114年12月5日前補繳,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答詢單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