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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家財訴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財訴字第53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陳明彥律師黃上國律師被 告 A02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但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15年7月10日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64元,該項裁定業於115年6月23日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