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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家財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被 告 A02訴訟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除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外,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準此,提起家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乃係必須具備且得補正之程式,若原告起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後猶未遵期補繳,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命原告於115年4月10日前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等節,此有本院當日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憑。原告迄今尚未繳納,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及答詢表等件附卷可證,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