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非調字第123號聲 請 人 萬俊禮相 對 人 李姸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次按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25條、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核其性質係屬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之扶養事件,依照上開規定,應專屬相對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而相對人住居所位於桃園市桃園區,有戶籍資料在卷為憑。從而,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有所違誤,是依職權裁定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