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婚字第127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之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通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起訴,該通知已先後於民國115年3月24日、115年6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