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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9號原 告 龍璽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亞龍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訴訟代理人 張文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汪亞龍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15年1月27日由范曉嵐變更為汪亞龍,有其變更登記事項卡1件在卷足憑。則應由汪亞龍以原告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然迄未為之,爰依職權裁定命汪亞龍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