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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抗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73號抗 告 人 汪石基相 對 人 王天俊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1日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1450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為發票人,如原裁定所示之本票一紙(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本票為證據,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抗告主旨略以:實際借貸金額僅有新臺幣(下同)27,000元,並非系爭本票之票載金額100,000元等語,所稱即使屬實,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致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