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9號抗 告 人 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佳蓉
茂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欣育相 對 人 王一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2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再抗告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