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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抗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9號抗 告 人 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佳蓉

茂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欣育相 對 人 王一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2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再抗告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