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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6號聲 請 人 邱昱凱代理人 楊朝淵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陳威任即綠洲理髮廳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勞動部委託辦理勞工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為憑。又本院依職權調閱115年度勞訴字第27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