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29號聲 請 人 于世豪法定代理人 吳慶堂相 對 人 楊怡君代 理 人 王楫豐律師相 對 人 吳善策
李家潔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所得資料清單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