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20號聲 請 人 林郭幸粉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115年度竹司調字第7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獲准在案乙節,有本案卷宗內附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審查表可佐,堪信屬實。復查其本案訴訟,並無顯無理由之情形,參照上述規定,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