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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39號聲 請 人 温安娜代 理 人 彭以樂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廣富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曉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115年度勞訴字第8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已依法起訴,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惟因聲請人目前無資力支出相關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後准予扶助,且本件訴訟聲請顯非無勝訴,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審查表以為釋明(申請編號0000000-G-003),且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尚非顯無理由,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