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56號聲 請 人 曾婷婷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陳彥均律師相 對 人 上云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榮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訴字第11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憑。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勞訴字第11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卷宗,聲請人所為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