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57號聲 請 人 駱再興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孫志堅律師相 對 人 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倉琳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訴字第11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獲准在案乙節,有本案卷宗內附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可佐,堪信屬實。復查其本案訴訟,並無顯無理由之情形,參照上述規定,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