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5號聲 請 人 高瑄彤代理人(法扶律師) 鍾儀婷律師相 對 人 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春條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憑。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5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